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大陸地區山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2003)青民一初字第258 號民事判決書於大陸地區業經判決確定之生效證明書,及上開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