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未據提出大陸地區山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2003)青民一初字第258 號民事判決書於大陸地區業經判決確定之生效證明書,及上開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40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96年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