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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偽等
裁判日期:200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