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53號上 訴 人 甲○○即原審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53號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一、本院判決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參佰零捌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088,174元。
二、本院判決第二項「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拾365,190元。
三、本院判決第二項「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止,按月於每月二日給付原告乙○○捌仟陸佰玖拾伍元。」,訴訟標的(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1,043,400 (即120月8,695元)元。
四、以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96,76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