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6號原 告 乙○○原 告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律師被 告 戊○○○
甲○○丁○○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複代理人 黃孟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27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