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48號原 告 正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被 告 廣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即晉坤鐵工廠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