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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建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84號原 告 根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慈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兩造約定如因本件工程合約發生爭訟時,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第18條之約定可按,依據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