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代 理 人 鄭涵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請註明名稱、地址、電話、債權金額、有無擔保、到期日)。
二、公司最近一年度依公司法第228 條規定所編造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關於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三、陳報聲請人公司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四、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
五、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4,000 元,聲請人前繳納聲請費1,000 元,本件重整之標的以公司實收資本額685,839,170 元計算,應徵聲請費5,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4,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