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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陳丁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請註明名稱、地址、電話、債權金額、有無擔保、到期日)。

二、公司最近一年度依公司法第228 條規定所編造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關於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三、陳報聲請人公司歷年簽證往來之會計師。

四、陳報聲請人公司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五、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 元(聲請人前繳納聲請費1,000 元,本件重整之標的以公司實收資本額592,428,68

0 元計算,應徵聲請費5,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4,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