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涵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長緊急處分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六年度整聲字第一號公司重整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所為之緊急處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起,延長期間九十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公司重整,依公司法第287 條聲請緊急處分之裁定即將屆滿90日,爰聲請裁定延長緊急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之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公司法第287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96年度整聲字第1 號公司重整事件,於民國96年
5 月4 日所為之緊急處分裁定,其期間將於96年8 月5 日屆滿,而應否准予聲請人重整,尚待本院調查、斟酌,洵有延長緊急處分之必要,揆諸上開規定,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准自96年8 月6 日起延長90日。
四、依公司法第28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