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被 告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所受理之第000000000N01號「電腦主機之外接式水冷散熱裝置」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法院得在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2 項準用第1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舉發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法院裁定停止審判時,應注意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同法第90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6年3 月27日所受理之第000000000N01號「電腦主機之外接式水冷散熱裝置」新型專利舉發案,攸關原告所有新型公告編號第585307號「電腦主機之外接式水冷散熱裝置」新型專利(下稱系爭新型專利)是否具有民國90年10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告之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情事,且為本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有無理由之重要依據,當已符合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同法第90條第1 項之要件。至原告雖略辯稱:前揭舉發案所述理由與先前由訴外人岳佑民所申請之異議案理由相同,而該異議案既已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5年5 月3 日作成(95)智專三(二)04059 字第0952033667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認定異議不成立確定,則該舉發案顯係為達拖延訴訟之目的所為,實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云云,然細譯前述專利異議申請書及專利舉發理由書,二者所持主要理由及法條依據雖屬相同,但後者既已針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專利異議審定書中所指「僅有產品外觀,不具內部構造以供比較」之證據(按即TOM 硬體指南網站在西元2003年CeBIT 電腦展展覽期間所留存之網頁其揭露Corsair 公司在西元2003年3 月27日公開之HydroCool 200 產品,以及Corsair 公司在西元2003年3 月20日公開之HydroCool 200 產品網頁),另補提於西元1994年6 月28日公開,美國第5,323,847 號之「ELECTRONIC APPARATUS AND METHOD OF CPPLING THE SAME 」專利案之相關資料為證,並詳述原告所有系爭新型專利如何不具進步性要件之理由,即難遽謂其毫無舉發之實益,當亦具有提出之正當性。從而,原告是否仍得依系爭新型專利主張被告侵害其專利權,既非無疑,則本件訴訟於系爭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即有停止審判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官?鍾啟煌法?官?楊明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