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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法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韋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公司法第208 條之1 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第1 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第1 項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韋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韋翔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莊金殿已於民國96年4 月1 日死亡,監察人莊龍英亦於95年12月中死亡,董事莊界清現身在國外,致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韋翔公司亦無法召開股東會改選或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負責人登記,致韋翔公司負責人仍登記為莊金殿銀行帳戶亦因此無法正常動支。雖韋翔公司依公司法第208 條第1 項規定,經董事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甲○○○)董事代表韋翔公司,惟董事仍欠1 名,聲請人仍非法定臨時管理人。聲請人為韋翔公司之董事及股東,屬公司法第208 條之1 所定之利害關係人,而韋翔公司目前遭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6年度促字第35228號、96年度促字第34479 號准許在案,又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韋翔公司因無合法代理人,恐致韋翔公司受有重大損害,為免損害繼續擴大,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韋翔公司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㈠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公司法第173 條、第192 條第1 項、第19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㈡聲請人為韋翔公司之董事及股東,持股27,000股等情,已據

其提出韋翔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為證,是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且依上開韋翔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所示,韋翔公司現登記之股東為莊金殿、聲請人、莊界清及莊龍英共4 人,每位股東之持股分別為43,000股、27,000 股 、29,000股、8,800 股,計107, 800股,每位股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均在8. 17%以上,如繼續持有1 年以上,即可依公司法第173 條第4 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股東會以選任董事。本件聲請人之持有韋翔公司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5.05%(即持股27,000股/ 已發行股份總數107,800 股),且繼續持有1 年以上,自可依公司法第173 條第4 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股東會以選任董事,尚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

㈢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96年度促字第3522 8號及96年度促字

第34479 號支付命令、韋翔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莊金殿之死亡證明書、董事會議事錄所載,足見韋翔公司之董事長莊金殿業於96年4 月1 日死亡,僅餘董事聲請人、莊界清及監察人莊龍英,計有3 位股東。本件姑不論莊界清是否身在國外及監察人莊龍英是否已死亡,亦因聲請人得依公司法第173 條第4 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股東會以選任董事等情,已如前述,故尚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選任韋翔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07-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