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監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128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乙○○(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女、民國0 年0 月0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並依下列順序定之:⑴配偶。⑵父母。⑶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⑷家長。⑸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113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

2 項之規定,未能依法定順序為禁治產人定監護人,或為禁治產人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禁治產人、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母即相對人甲○○因故導致心神喪失,業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401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然因禁治產人甲○○無民法第1111條所定之法定監護人存在,故前經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袁維敏、顏禮淵、李克難、李岳庭、李茵為親屬會議會員(參見本院96年度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嗣於96年3月18日上午10時依法召開親屬會議,並完成會議紀錄建議由聲請人乙○○擔任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等語,且提出戶籍謄本、親屬會議紀錄、本院96年度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影本、95年度禁字第401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證據,堪信為真實,爰依首揭民法第1111條第2 項之規定,並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禁治產人之女即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宮仕

裁判日期:2007-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