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監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138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 號)為禁治產人乙○○○(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並依下列順序定之:⑴配偶。⑵父母。⑶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⑷家長。⑸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113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

2 項之規定,未能依法定順序為禁治產人定監護人,或為禁治產人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禁治產人、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係相對人乙○○○之子,因聲請人甲○○前曾與郭欽安共同具狀向鈞院聲請宣告乙○○○為禁治產人,業經鈞院於民國96年3 月21日以96年度禁字第52號裁定宣告其為禁治產人在案,然因禁治產人乙○○○之同輩親屬僅剩大姐邱陳敏妹、二姐黃陳嬌妹、弟陳永火、妹盧陳李妹4 人,是聲請人甲○○復具狀向鈞院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嗣經鈞院於96年6 月29日以96年度家聲字第50號指定郭欽安擔任其親屬會議成員在案。又禁治產人因無民法第1111條第1 項所定之監護人,是經邱陳敏妹、黃陳嬌妹、陳永火、盧陳李妹、郭欽安等親屬會議會員於96年7 月3 日開會同意選定禁治產人之子即聲請人甲○○為其監護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爰依法聲請選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6年度禁字第52號民事裁定影本、96年度家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各

1 件、家庭會議紀錄2 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證據,復經本院調閱該96年度禁字第52號、96年家聲字第50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爰依首揭民法第1111條第2 項之規定,並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禁治產人之子即聲請人甲○○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宮仕

裁判日期:200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