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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5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或破產和解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9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6月4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明華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07-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