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76號上 訴 人 甲○○
乙○○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戊○○即楊金彫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丁○○即楊金彫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戊○○、丁○○為被上訴人楊金彫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被上訴人戊○○、丁○○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楊金彫之繼承人為戊○○、丁○○、楊雅雯,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參,而楊金彫之長女楊雅雯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民國96年12月6 日彰院賢家德96年度繼1194字第0000000000函附卷可參,其餘繼承人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連士綱法 官 許麗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