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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0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59號聲 請 人 國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參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補貼款事件,業經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360 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80號民事判決判令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丙○○○、乙○各負擔二分之一,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976 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芳計算書:

┌────────┬───────┬──────────────────┐│項 目│金額(新台幣)│ 備 註 ││ │ │ ││ │ │ │├────────┼───────┼──────────────────┤│第一審裁判費 │ 332,406元 │由相對人丙○○○預納165,153元、相對 ││ │ │人乙○預納167,253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 1,394元 │由相對人二人預納1360元,支出1,394元 ││ │ │,不足34元。 │├────────┼───────┼──────────────────┤│第二審裁判費 │ 548,467元 │由相對人二人預納484,023元,聲請人預 ││ │ │納64,444元。 │├────────┼───────┼──────────────────┤│追加之訴裁判費 │ 36,977元 │由相對人丙○○○預納。 │├────────┼───────┼──────────────────┤│第二審送達郵費 │ 923元 │由相對人二人預納816元,聲請人預納54 ││ │ │4元,支出923元,餘403元應退還相對人 ││ │ │二人。 │├────────┼───────┼──────────────────┤│第三審裁判費 │ 434,508元 │由相對人丙○○○預納195,672元、相對 ││ │ │人乙○預納238,836 元。 │├────────┼───────┼──────────────────┤│合 計 │ 1,354,675元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二人各負擔二分之一。│├────────┴───────┴──────────────────┤│附註: ││一、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為1,354,675元。 ││ 由相對人丙○○○、乙○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即1,354,675元*1/2=677,338 ││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相對人丙○○○、乙○已預納之訴訟費用為: ││ 即 (332,406元+1,360元+484,023元+36,977元+816元+434,508元-403元應退││ 郵資)=1,289,687元。 ││ 其中丙○○○已預納之訴訟費用為: ││ (165,153元+36,977元+195,672元)+(1,360 元+484,023元+816元-403元)* ││ 1/2=397,802元+242,898元=640,7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其中乙○已預納之訴訟費用為: ││ (167,253元+238,836元)+(1,360 元+484,023元+816元-403元)*1/2=406,089││ 元+242,898元=648,987元 ││三、相對人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 677,338元-640,700元-1=36,637元。 ││ (因計算法採四捨五入法應再減1) ││ 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 677,338元-648,987元=28,351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7-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