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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廣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正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1280號假扣押之執行程序,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6,000,00

0 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惟因兩造間之債務,尚有糾葛,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6年度裁全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96年4 月23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罰款,由本院96年度建字第48號給付罰款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07-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