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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23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聲字第2355號聲 請 人 乙○○

樓代 理 人 桂齊恆律師

廖正多律師相 對 人 尚偉機電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甲○○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登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將本院九十五年度智字第十七號判決當事人欄及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之內容以五號字體刊登於工商時報第一版乙日,登載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專利法第8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並為同法第 108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鈞院95年度智字第1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4 號判決確定,爰依專利法第89條之規定,請求准予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語,並提出前開判決書影本2 件及確定證明書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登報
裁判日期:200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