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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2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05號聲 請 人 德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天明生命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命假處分之法院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僅係相對人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法院,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07-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