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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9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72號聲 請 人 乙○○○

甲○○相 對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定代理人 周舒雁 ?住同上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聲字第972 號命第三人負擔無益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日期:200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