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 告 乙○○被 告 友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玖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