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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房屋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肆拾萬零柒佰參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日期:200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