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54號原 告 甲○○

乙○○戊○○被 告 丁○○

丙○○原名張淑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

一、就原告甲○○部分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

二、就原告乙○○部分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

三、就原告戊○○部分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日期:200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