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70號原 告 根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慈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