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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2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戊○○

丁○○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等
裁判日期:200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