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2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戊○○
丁○○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2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戊○○
丁○○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