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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 告 時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樓代 表 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 號2 樓之1,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裁判日期:2007-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