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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8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2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游婷妮律師張逸婷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裁判日期:2008-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