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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0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83號原 告 甲○○被 告 布波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華谷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探索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8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