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53號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即姚騰緯、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53號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即姚騰緯、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