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91號原 告 新榮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辦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漏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貳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予補正,理由欄第五點有關「原告並未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願供擔保免為為假執行,核無必要」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所命之給付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
1 項第5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爰酌定相當金額法宣告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