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83號原 告 進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律師被 告 經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
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金額欄,應更正增列「(新台幣元)」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心附 表┌─────┬─────┬───────┬─────────┬────────┐│ 發票人 │ 發票日 │ 票號 │ 金額(新台幣元) │ 付款地 │├─────┼─────┼───────┼─────────┼────────┤│ 進昱營造 │ 民國96年 │ WYAA0000000 │ 1,943,733 │ 土地銀行 ││ 有限公司 │ 9月5日 │ │ │ 雙和分行 │├─────┼─────┼───────┼─────────┼────────┤│ 進昱營造 │ 民國96年 │ WYAA0000000 │ 983,302 │ 土地銀行 ││ 有限公司 │ 9月20日 │ │ │ 雙和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