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89號原 告 京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號2樓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律師被 告 天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