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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3號原 告 丁○○

己○○

號甲○○丙○○乙○○戊○○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磊律師被 告 許錫鑑(祭祀公業許通伴管理人)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訴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乃係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經核亦與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53 號裁判意旨「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除確認祭祀公業之派下之身分外,兼具確認對其祀產即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存在之性質,核與不動產有關,自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以外之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有管轄權。」有所不符,而無加以援用之餘地,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明華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裁判日期:2007-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