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0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協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原告嗣於民國96年5 月1 日本院審理時,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8月28日、同年12月11日及同年12 月19日先後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25 萬元,然逾期未償。被告遂於96年2 月1 日出面與原告協商,並與原告訂定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約定被告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出賣予原告,買賣價金271 萬9,000 元,以前開借款125 萬元抵充第一期款,尾款146 萬9,000 元約定於96年2 月9 日付清。詎原告於96年2 月9 日依約經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款146 萬9,000 元與被告後,被告竟未依契約第3 條約定交付過戶書類與原告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履經催討無效,為此依買賣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與原告訂定系爭買賣契約,並已收到原告之匯款,惟請求原告一併將坐落臺北縣三重市○○段1848之1 地號土地買下,始願為移轉登記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匯款單、存證信函及回執各1 件及土地登記謄本13件之影本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自認,自堪信為真實。雖被告辯稱請求原告一併將坐落臺北縣三重市○○段1848之1 地號土地買下,被告始願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云云,然查兩造買賣契約並無原告應一併將被告所有坐落臺北縣三重市○○段1848之1 地號土地買下之約定,是被告執此為辯,拒絕辦理系爭買賣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自無理由。
四、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民法第34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向被告買受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原告已依約付清買賣價金,依系爭買賣契約第參條約定,被告應於收受尾款3 日內備齊過戶一切書類交付原告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然被告迄今未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昌明附表:
┌───┬──────────────────────┐│編號一│臺北縣三重市○○段九八一之三地號,土地面積四││ │十五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十四分之一 │├───┼──────────────────────┤│編號二│臺北縣三重市○○段○○○○○號,土地面積二百││ │零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十四分之一 │├───┼──────────────────────┤│編號三│臺北縣三重市○○段○○○○○號,土地面積九十││ │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十四分之一 │├───┼──────────────────────┤│編號四│臺北縣三重市○○段○○○○○號,土地面積一百││ │零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四十八分之一 │├───┼──────────────────────┤│編號五│臺北縣三重市○○段○○○○○號,土地面積九十││ │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十四分之一 │├───┼──────────────────────┤│編號六│臺北縣三重市○○段○○○○號,土地面積一百一││ │十四點一五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十四分之一 │├───┼──────────────────────┤│編號七│臺北縣三重市○○段○○○○號,土地面積七點五││ │八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十四分之一 │├───┼──────────────────────┤│編號八│臺北縣三重市○○段○○○○號,土地面積二點一││ │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十四分之一 │├───┼──────────────────────┤│編號九│臺北縣三重市○○段○○○○號,土地面積一百五││ │十四點九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十四分之一 │├───┼──────────────────────┤│編號十│臺北縣三重市○○段○○○○號,土地面積九十一││ │點二六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二十四分之一 │├───┼──────────────────────┤│編號十│臺北縣三重市○○段七三一之二地號,土地面積十││一 │一點七六四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三百二十萬四千││ │一百六十分之二千五百七十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