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1號抗 告 人 丁○○相 對 人 丙○○
甲○○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401 號請求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5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