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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3號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被 告 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補助款合約書第21條第6 項載稱:「甲(即經濟部工業局)乙(即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本合約之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書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裁判日期:200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