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9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玖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原 告即反訴被告 蔡淑娟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應明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貳萬元,應徵收第一審反訴裁判費貳拾參萬參仟零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許月珍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