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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77號原 告 甲000000 0

RBE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蘇夏曦律師林妍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602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6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544 元,扣除已繳納部分,尚需繳納172,9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裁判日期:200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