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智字第10號原 告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複代 理 人 李傑儀律師
陳威如律師黃慧婷律師被 告 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廖正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重智字第十號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7年9 月3 日智院真技字第0970000112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重智字第10號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