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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6 號合夥財產清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貳萬零伍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叁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裁判案由:合夥財產清算等
裁判日期:2008-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