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楊棋雄律師????? 張東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於辯論終結之後,復陳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767 號、96年度偵字第24788 號不起訴處分書,並引為事證,故認本件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 月28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