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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7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被上 訴 人即原 告 甲000000 0

RB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2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6年12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裁判日期:200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