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143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除字第1436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6年度除字第1436號除權判決事件業經判決在案,惟查該支票號碼應為「EJ0000000 」,判決誤寫「0000000 」,為此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查本件支票號碼,聲請人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記載為「EJ0000000 」,本院96年度催字第1272號裁定據以記載為「0000000 」,聲請人登報亦刊載為「0000000 」,是本院96年度除字第1436號判決記載為「0000000 」,並無誤寫,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實則本件除權判決所示支票號碼,與聲請人遺失支票之號碼所以不符,乃因聲請人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誤寫支票號碼為「EJ0000000 」所致,聲請人應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始屬正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