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2655號債 權 人 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返還票款新台幣367,800 元整,查由債權人所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紙以觀,票號0000000 支票之發票人為甲○○,本件支票係認債務人甲○○係以個人名義簽發,且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身份,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權人之請求顯屬錯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