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被 告 統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
林明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被 告 統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
林明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