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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勞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49號原 告 甲○○被 告 和陸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長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國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日期:200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