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49號原 告 甲○○被 告 和陸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長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國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