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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勞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49號被 告 國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7年度勞訴字第49號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裁判日期:200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