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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勞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8號原 告 乙○○

4樓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律師被 告 新點意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9,8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日期:2008-08-04